一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华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体现。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华人民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华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
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上述规定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却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定在名誉权的范围内,有失科学。
三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保护。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人信息保密的规定。
四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人民法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这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防因审判而泄露公民隐私。
五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111条和112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152第规定人民法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家秘密或者人上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上述认证系统是否侵害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探讨一下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
一隐私权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提出的,演变至今,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不愿或不便他人获知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的支配和保护的人格权。
隐私权的主体是个人,法人不应划入主体范围,因为隐私权的本意所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自由与人格尊严,法人的隐私属于商业秘密;只有自然人生存时才享有隐私权,死者是没有隐私权的,因为当自然人死亡后,其个人利益随着本身物质载体的终止而消亡,不再具备维护自身利益的可能性,并且死者无权利能力,鉴于权利主体与客体的一致性,死者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主要包括三大类,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其私人信息属无形的隐私,主要包含健康状况财状况宗教信仰医疗记录身体缺陷过去经历等等;而私人活动则属于动态的隐私,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两性关系等等;再商是私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如个人居所日记本通信包括电话电报信函旅客行李等。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综观世界各对隐私权的保护,都极为重视,将其确认为人格权,以严格的法律有效地加以保护,主要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大陆法模式,以法德为典型,在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人有权使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响赔偿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得规定一切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保管扣押以及专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
二是英美法模式,又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具体方式
1 直接保护方式,如美。美直接保护隐私的做法是其一,联邦最高法宣称在宪法存在一般隐私权的事实;其二,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并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2 间接保护方式,如英。英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按照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承担,如名誉信息侵害的赔偿等等。
三是北欧法模式,瑞典比较典型,采用的是古老的政公开原则和现代的数据保护立法。瑞典1766年宪法确定了政公开原则, 1973年数据保护法案规定了监控对象接触自动处理的个人数据的一般权利。
在我,1986年制订的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但在我宪法最高人民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一些民法特别法包含有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在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设置了保护残疾人消费商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但这些规定或者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性,或者通过名誉权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或者仅是针对社会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随着电脑与网络的进一步发展,隐私权问题在现代社会变得更加尖锐起,将会导致立法上的严重缺漏与司法的无所适从。基于此,建议我的立法机关尽快进行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我隐私权的法律直接保护制度。
一际立法保护
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已呈现出际统一化趋势。联合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被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被攻击;1960年联合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7条就刑事审判种的隐私权问题也作了规定,即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另外,一些区域性公约也包含有保护隐私权的内容,如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等等。
二外的保护现状
世界各对于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直接保护,二是间接保护,三是概括保护。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
1直接保护。即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通过立法加以保护。从隐私权生时起,美就采取对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方法。1965年美最高法正是承认个人享有宪法赋予的隐私权,之后,美于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和隐私权法财隐私权法,成为最早保护隐私权的家。 1954年以后,德将隐私权解释为民法典823条第1款所称的其他权力之一,隐私权也就成了独立的一项,当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得直接以此为诉因诉诸法,请求保护域救济,这也是直接保护方法的一个重要的例子。而在其后的一系列判例,德的最高法坚持了这种的观点。
2间接保护。即法律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
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以请求保护,而只能这种制定附属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等理由请求法保护。最典型的家就是英英不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他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损害名誉诽谤等理由提起诉讼的。这种间接的保护方法对于受害人一方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显然不及直接保护的方法。当受害人一方仅只有隐私被侵犯而没有其他权力被侵犯时,则难以找到可以依赖或者寄生的对象,而无以附着于其他的诉讼请求赔偿。而当其找到的寄生的对象是一种较的损害时,也难以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能维持其生命及营养③,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3概括保护。即笼统规定保护公民人格权或者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的内容,在实践仍然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并在有关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另行规定。日本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就是这样一种方法。
综合上述可知,不论是对台收集信息的限制还是隐私权受侵害后给予的法律救济都是我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以上就是关于我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的相关介绍,对一个人隐私的保护,大家要注意一下具体的内容,个人隐私包括的信息量是相对较大的,所以大家要注意做好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明白的,也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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