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涵】洛克和他的政府论

  十七世纪,英资本主义革命爆发,保王派与议会派之间争斗不断,而这一妥协的革命使得即使在革命胜利后,双方依旧有着强烈的争论,两派的思想家们都在试图为各自的政治理想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以之运用于实践。

  洛克作为议会派代表人物,其重要著作政府论在神学框架下从人的自然状态及其天赋权利形成社会契约的原因与政治权力的运作方式等方面论述了人的权利政治社会的起源与政府运作的合法性问题,抨击了以菲尔麦为代表的保王派君权神授的思想,为巩固资阶级革命成果提供思想武器,也为建设有限政府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读完政府论之后,或许或有这样一种感觉洛克对思想观点的论述有很强的逻辑性,但其整套理论却缺乏坚实的事实基础作为支撑。用于洛克的论述对其理论的支撑多是对圣经以及对宗教神学家胡克尔观点的援引,这和传统社会通常用四书五经作为理论基础类似,在新教各派与天主教会争辩的过程,圣经本身成为了最权威的论据,洛克的援引在时人眼完全足以作为权威的基础对观点予以坚实的支撑,这不得不是我们所应该强调的,洛克的政治理论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神学框架之下,认为存在一个至高的上帝,或许被称作其他的绝对存在,而人类能够通过自身理性去感受到上帝的存在,通过理性去认知上帝的规则,即自然法,以人类自身的理性为起点进入神人关系。这是洛克在政府论所表达的政治理论的基础,也是我们不得不需要理解的在当时欧洲基督教背景下洛克思想的神学色彩,若抛开这一神学框架,我们便不能更好地更清晰地理解洛克在政府论的思想传达。

  政府论所要论述的核心是政治权力的源,洛克从直接论证君主专制的非法性以及人民主权的合理性正反两方面论述了政治权力源于人自然权力的让渡,政府的存在具有工具性,而人民的革命具有不可否认的合法性。

  洛克首先针对保王派学者菲尔麦以上帝赋予亚当统治权而说明专制君主的合法性,从上帝的委任本身,以及人类理性分析的角度加以抨击。除上帝本身以外,任何一个人都没有统辖另一个人的权力,而上帝并没有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不容置疑的统辖权和主权。而即便上帝赋予了亚当类似权力,因世人皆是其后嗣,便无从争论继承该统辖权的合法人选,那么专制君主的合法性便无从谈起,即无所谓君权神授之说。

  从政治社会的起源看,人类在建立起一个明文拥有规则制度的的政治社会之前,处于一个自然状态。洛克认为,因为上帝赋予人的权利是等的,所以这也是一种等的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在这样一个完备的自然状态之下,人类的每个个体等而自由。但人类是群居的,世人皆有各自的利益考量,这使得自然状态具有不稳定性,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在某些情况下损害他人同样的等自由的权利,或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又因在自然状态下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知的法律, 为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同尺度,那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惩罚权力,在什么尺度下行使这一自然法权力,必须要有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当人世间没有这样一位裁判者执行这一自然法权力的时候,人类之间便为了相对公正地行使这一裁判权,并有权力行使裁判权,从而更好地保存自身,在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建立了政治社会。所以,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而专制君主不可否认的是自然人的一部分,便从没有合法地享有高于任何其他人的绝对支配权力。

  洛克从理论上论证了君主专制的政体的非法性,所有权力最初属于全体人类,而从历史的实践上看,我们查考最早的记载所提供给我们的有关聚居的材料和各民族的历史,我们通常发现政府是在一个人的支配下,这似乎和洛克所论述的人类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过渡情况并不吻合,政治社会一形成便是由一位君主统辖,但无论何时,这都不能成为专制理论者宣扬其专制君权理论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理论工具,这种个人的支配非专制独裁式的支配,这同样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个社会的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洛克认为,早期君主政府被推选出是因为他们既没有经历过暴君压迫,而时代的风气以及他们不足构成贪婪或野心对象的财或生活方式,又使他们没有任何忧虑或者防范的理由。他们首先注意和考虑到的只能被认为是怎样防御外侮保障自己,他们置身于一个最能达到这个目的的政体下,推选最贤明和最勇敢的人在他们的战争指挥他们,领导他们去攻打敌人,而主要在这方面做他们的统治者,这是很自然的事情。这是君主制的起源,君主的权力也仅是源于人民的授权,是人民为了更好地保障生命与财权利所自主选择的一种有效方式。

  而其演变为专制,是因为到了后世,统治者在野心和奢侈的怂恿下,想要保持和扩大权力,不去做当初人们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加之谄媚逢迎使君主认为具有与其人民截然不同的利益。由此可见,即使所谓专制君权也并非源神授,只是君主对其权力的非法扩张。若当这样的异化权力长期存在,便会使得人们发觉有必要更加审慎地考察政权的起源与权利,并找出一些方法限制专横和防止滥用权力。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政治社会形成的基础是享有充分自然权力的人为了更好地保存自己而独立自由地签订的契约,因此政府的权力便不能超出人民所让渡的权力,其功能便不能超出为人民谋取福利的范围,即政府的存在具有工具性。既然政府所有的权力都自于人民,那么人民便有天然的革命权力去改变一个不合法的政府。

  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一个契约基础上的合法政府,主权者拥有立法权,权力的执行者拥有行政权,并天然拥有对外权,政治行为理应在立法权的规定下进行,即人民所同同意的原则是整个政治社会的运行规范。

  洛克天赋人权君权民授的思想理论对鼓吹君权神授的保王派进行了强烈的抨击,从理论上巩固了资本主义自由政权,而其分权制衡的思想,用三权制衡确保政府的权力能够正常运行。它既可避免权力过大, 又可以有效地实行自由民主。其思想对卢梭密尔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对政治学的推进奠定了理论基础,为西方资本主义革命提供了理论指导。而洛克论政府权力的思想,把政府的权力限定在为人民服的领域里, 还认为政府的权力取之于民, 但又用之于民, 这样的政治思想对当今说, 无益于给政治改革带一剂良药,为建设有限政府构建了良好的理论框架。

  而在政府论后半部分对政府运作方式的论述,洛克的立场又似乎有些松动。洛克认为人民所推举出的政府,在法律的框架之外应该拥有部分独立行为的特权。笔者认为,一方面可能是受到英革命议会与王妥协结果的影响,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妥协,另一方面,这在理论上确实具有其现实意义,适当的合理的专权有助于提高政府的运作效率。洛克在第十四章论特权提到,因为,立法者既然不能预见并以法律规定一切有利于社会的事情,那么拥有执行权的法律执行者,在内法没有做出规定的许多场合,便根据一般的自然法享有利用自然法为社会谋福利的权利,直至立法机关能够方便地集会加以规定为止。有许多事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处理。而且最高行政权的掌握者除在权力的行驶拥有极大的自由外其自身还拥有受到豁免的特权。

  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与豁免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这种权力,当它为社会福利并符合于政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而被运用时,便是真正的特权,绝对不会受到质难。这样的权力行使是最理想的状态,而正常情况下执行者的失误与轻微错误受到豁免也有助于政治社会的稳定。但因为自然法的不确定性,对其感知源于绝对无法达到一致的人的理性,这便使得权力的执行者对于其在法律规定之外的政治行为有了极其宽泛的解释权。纵使执行者并非在主观上有违反人民意愿的想法,也难以完全正确地完成政府所受的委托,更何况,本质上与其他所有自然人并无二异的执行人,难以想象其毫无利益诉求,若非贤明之人掌握行政权力,便为行政权力的堕落打开了一条通道。如此便需要强调以贤明之人执掌行政权力的重要性,在确定的法律框架下依然需要贤明的熟悉家情况的人充当执行者,而非任何人,这也给了人治思想极大地理论空间,间接为君主的实权统治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

  既要有足够的权力使政府变得有效,又要有足够的自由使公民成为一个自由表达其理性行使其自由权利的人,是我们现代家发展所极力追求的。虽然洛克的政府理论是建立在基督教神学基础之上的,但其人民主权的思想却是在现代家的发展所普遍被接受的。政府一定是民选的政府,应当建立足够完善的机制使得政府能够去代表人民的意志,为人民谋取福利,保障人民合法的自由,也同样应在机制之下予以政府独立行政的权力,但此权力必须是用为人民谋取福利而最终能在全体人民的约束之下。

  以上对宪政原则的讨论是在一个同体内部对家权力和公民自由权利之间展开,但若在一个越越受到变化剧烈的际环境影响的世界,家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家内部的发展状况影响到家间竞争,家间竞争的结果也将影响到家的每一个公民。当一个政治体确实遇到了一个极好的发展契机,而非一个极其贤明的集权政府不能把握,此种集权在理论上存在演变为专制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是否赋予政府这样的集权,也同样是人民的权力,但人民却面临着重大的抉择,其后果皆需要全体人民承担。从建构主义学派的观点看,一个行为体的行为具有历史惯性,不会存在突然的重大转变。因此人民的选择便受到社会环境社会历史,更重要的是政府公信力的影响,也就是政府是否一贯与人民的意志合一,这是考量一个政府是否真正具有合法性的时刻。而究其根本,这最终是源于人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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